申请人:乌鲁木齐莫菲霖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67669号“疆蜀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寓意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秉持审查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疆蜀黍”系纯中文商标,其中“蜀黍”系网络流行语,系“叔叔”的谐音,申请商标整体上易解读为“新疆叔叔”,指定使用在第20类“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