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亚湾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有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9日对第74114535号“城市富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核准注册的第6607235 号“富翁”商标、第629790 号“大富翁”商标、第1144200 号“大富翁”商标、第7528742 号“大富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
3、销售门店图片;
4、销售发票;
5、网络店铺图片;
6、在先判决;
7、申请人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棋盘游戏器具;桌游器具;纸牌游戏器具;棋;纸牌;填充玩具;织物制玩具娃娃;拼图玩具;聚会用新奇玩具;造型橡皮泥(玩具)”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棋类;棋”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