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鸭山市红兴隆茂源畜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4946号“茂源溜哒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本义并未表示商品的品质、原料或品种等特点,且申请商标与其指定商品无行业关联性,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并未造成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茂源溜哒牛”,使用在“加工过的牛肉;酱牛肉;牛排;牛肉;牛肉丸子”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腌制肉;炸肉饼;干制肉;冷切肉;冷冻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