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04349号“欧堡OUB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堡OUBAO 63204349

阅读:54468 2025-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欧堡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欧堡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0日对第63204349号“欧堡OU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登记在先并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广东欧堡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欧堡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0日对第63204349号“欧堡OU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登记在先并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欧堡衡动”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二、申请人“欧堡衡动”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易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四、争议商标与第48983038号“欧堡衡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朋友圈截图、展会产品销售照片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合格证及说明书照片、产品照片、介绍资料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朋友圈截图、展会产品销售照片均未体现第7类泵(机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不足以佐证其所主张的字号“欧堡衡动”在先登记、在先在第7类泵(机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益。其次,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第7类泵(机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欧堡衡动”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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