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246042号“星河云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河云谷 75246042

阅读:66831 2025-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天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陕西星河云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246042号“星河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养老院”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07464号商标(…

  申请人:陕西天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陕西星河云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246042号“星河云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养老院”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07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服务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07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美团、携程旅行、高德地图平台检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5246042号“星河云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河云谷 752460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7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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