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尼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76726号“华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3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集成电路;插头;插座及其它接触器(电插头);光电开关(电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日”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华日”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