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讯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4512号“星火医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28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数量显示器、电子公告牌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器;量具;电镀设备;灭火洒水系统;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影胶片(已曝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931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审理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8453号、第35246434号、第13218991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1期、第1903期、第191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衡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