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仁伟
异议人株式会社集英社对被异议人蔡仁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084882号“岸边露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岸边露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盒;耳钉;耳坠”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相关介绍、作者与异议人于1998年签订的《海外销售委托合同》及中文翻译、异议人与中国企业签订的协议、动画《岸边露伴一动不动》在哔哩哔哩网站的播放量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岸边露伴”是日本现今受欢迎的动漫作品《JOJO的奇妙保险》及其衍生作品中的重要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该漫画及其中的角色名称已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作者授权异议人对该漫画作品出版、销售、视频化开发等享有相关权利。“岸边露伴”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为该知名漫画作品中的重要角色名称,凝聚着创作者智力成果,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异议人在先知名漫画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角色名称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权益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84882号“岸边露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