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城县努尔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0日对第67007788号“力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692156 号“立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多次被认定为“油漆”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立邦”在油漆、涂料及相关服务上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紧密的指向关系。被申请人是专营油漆、涂料等墙面装饰材料施工的企业,对业内知名涂料品牌理应熟知,其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3550141号“立邦LIB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85362号“立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
2、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受保护记录;
3、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4、在先决定、裁定;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
6、其他在案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对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的有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