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金刚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9814号“正心茶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31671号图形商标、第72821784号“正心及图”商标、第66834726号“正芯ZhengXin”商标、第77340831号“正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