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丽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0869号“蒙古丽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30019号“蒙古人”商标、第11803266号“蒙达丽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理念以及文字组成并不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其自身独特含义。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明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蒙古”是蒙古国的简称。申请商标包含外国国名“蒙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同外国国家名称近似”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