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肆拾柒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31317号“4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为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72952号图形商标、第74486712号和第74478677号“我可以 47 CRUSH OVER”商标、第3430609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四中图形部分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认读为“47”,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中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中“47”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