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得钦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得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12081号“萌开心 MENGKAI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萌开心 MENGKAIX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481号“开心分享桶及图”、第28658976号、第37002903号“开心”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74980号“开心”、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主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12081号“萌开心 MENGKAIX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