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泊林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泊林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592784号“BOL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LIN”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6478673号“BOLON”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41026号“暴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玛瑙;银饰品;小饰物(首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09565号“暴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首饰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92784号“BOL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