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宝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1日对第69641851号“老实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老人头LAORENTOU SINCE1899”系列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009173号“老人头”商标、第5901704号“老人頭”商标、第8614704号“老人頭LAORENTOU”商标、第10974995号“老人头”商标、第29351032号“老头”商标、第62850133号“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摹仿和复制,企图获取不当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淡化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还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案件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审计报告;宣传材料;财务审计报告;销售证据;检测报告;荣誉证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服装;婴儿全套衣;鞋;靴;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六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六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引证了第10974845号“老人頭LAORENTOU及图”商标,但在申请理由中并未明确具体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