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3143号“中兴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9342号商标、第16015663号商标、第338111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树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虾(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树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