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博盛商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博盛商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791669号“旺旺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旺虎”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564号、第53676908号“旺旺”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旺旺”,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1669号“旺旺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