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adeusz Ogrodnik(原申请人:TADEUSZ OGRODNIK TROPICAL)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2748A号“TROPICAL INSECT MENU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实际经营者就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5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9327B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持有人,申请人已向国际局申请将申请商标在中国部分的注册转让至引证商标一、二持有人名下。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很容易被相关公众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泰迪尔兹奥格罗尼先生的身份证明及其中文翻译;申请商标所有权变更相关资料;国际局关于注册变更记录通知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现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英文“TROPICAL INSECT MENU”,可译为“热带昆虫菜单”等,使用在指定的“用于生活在培养箱中的观赏鱼和动物的含营养制剂的食品(非医用)”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