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温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嘉莉慧芭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6243号“SAM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0236号、第6907712号、第17873948号、第28038217号、第45649576号、第53632963号、第13998512号、第16427907号、第16427843号、第15890987号、第38656143号、第66917609号、第40295430号、第262370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已转让至格温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十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十一、十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一、十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