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BOLOM及图 73610051

阅读:65048 2025-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菠萝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菠萝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3610051号“BOL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菠萝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菠萝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3610051号“BOLO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LO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防水服;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2538599号“BOLON”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6112号、第32504512号、第59602509号“暴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衫;裤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字母组合等方面相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0051号“BOLO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BOLOM及图 736100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7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