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九辰智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然天成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02299号“九辰医疗NINE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10935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3482号、第16718734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