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331914号“祥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祥博 69331914

阅读:108326 2025-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阳县柏祥镇洋波箱包批发部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6日对第69331914号“祥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5072号“博洋”商标、第31678869号“博洋·生活”商标、第…

  申请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阳县柏祥镇洋波箱包批发部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6日对第69331914号“祥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5072号“博洋”商标、第31678869号“博洋·生活”商标、第39717469号“博洋生活”商标、第39714500号“博洋生活”商标、第30362219号“博洋七星”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企业宣传册;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及“博洋”等品牌获得的荣誉证书;关于“博洋”的新闻报道情况;“博洋”品牌在线上平台的店铺及销售信息、消费者评价;广告推广协议、广告投放情况;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伞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购物袋、书包、伞、运动包、手提包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购物袋、书包、伞、运动包、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祥博”,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我局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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