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创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创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93541号“凬鳯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凬鳯鸟”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山地自行车;折叠自行车;滑板车(车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776号“凤凰及图”商标、第30900237号“凤凰PHOENI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及另部件;机动自行车;自行车发动机;双轮手推车;游览马车;自行车车胎”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自行车”商品上注册的“凤凰PHOENIX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93541号“凬鳯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