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colab US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9382号“ECOLAB WATER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65561号“ECOLAB WATER FOR CLIMATE ADVANCING SUSTAINABLE GROWTH”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Ecolab USA Inc.,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10927号“ECOLAB及图”商标、第56486866号“艺康科学守护 ECOLAB及图”商标、第8814394号“ECOLAB”商标、第33372733号“ECOLAB”商标、第44214488号“ECOLAB FOOD SAFETY 365”商标、第51737829号“艺康科学守护 ECOLAB及图”商标、第8814391号“ECOLAB”商标、第33372730号“ECOLAB”商标、第56239594号“艺康科学守护 ECOLAB及图”商标、第44216715号“ECOLAB及图”商标、第33372731号“ECOLAB”商标、第69017814号“ECOLAB及图”商标、第8814288号“ECOLAB”商标、第56414131号“艺康科学守护 ECOLAB及图”商标、第62440077号“艺康科学守护 ECOLAB及图”商标、第 36304881号“ECOLAB3D”商标、第51725373号“艺康科学守护 ECOLAB及图”商标所有人美国艺康公司(英文名义ECOLAB USA INC.)注册人名义已一致,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其特色是高效水和能源产品,即用于审计、评估和优化能源消耗、能源控制装置、水消毒装置的软件”服务经核准已删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