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金炉创亿品牌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99279号“延礼吉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延吉行政区划地名没有关系。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其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换序为“延吉礼物”,“延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