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华昇医药集团五禾德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华昇医药集团五禾德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华东医药五禾德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84041号“卡卡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卡SO”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阴道清洗液;细菌抑制剂;杀真菌剂;医用益生菌制剂;药用酵素;口服补盐液”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系恶意囤积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但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审理查明,被异议人为以减肥、减脂为主业的健康管理公司,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个与“减肥”“减脂”“必瘦”谐音的商标,如“减菲臻”“慧吃享瘦”“碧廋臻”等,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卡卡SO”与“咔咔瘦”呼叫相近,若由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4041号“卡卡S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