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淘农 74216771

阅读:185418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鹏飞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鹏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216771号“淘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鹏飞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鹏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216771号“淘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农”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43313号“淘”、第5626331号“淘宝”、第17266988号“农村淘宝”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6771号“淘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淘农 742167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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