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督凯提 75766395

阅读:127988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博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军涂科工(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博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军涂科工(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6395号“督凯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北京博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军涂科工(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博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军涂科工(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6395号“督凯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督凯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炭黑(颜料);家用食品色素;油印油墨;调和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695788号“督凯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电容器”商品上的第27181321号“督凯提”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6395号“督凯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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