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三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3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4306号图形商标、第13259757号“尔达夫 E及图”商标、第9266374号“永联村 YONGLIA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5124号“酷柏光电 COOPER OPTOELELECTRONICS及图”商标在“消毒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浴霸”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电灯;灯”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5124号“酷柏光电 COOPER OPTOELELECTRONIC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