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95885号“博德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博德宝 68495885

阅读:162070 2025-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燕珠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9日对第68495885号“博德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博德宝”是来自德国的豪华厨房品牌,该品牌在2020年…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燕珠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9日对第68495885号“博德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博德宝”是来自德国的豪华厨房品牌,该品牌在2020年被九牧集团收购,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他人品牌的抄袭与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众多商标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存在抄袭抢注他人商标及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博德宝”品牌的介绍;2、“博德宝Poggenpohl”品牌使用图片、所获荣誉;3、媒体对九牧集团收购“博德宝”的相关报道;4、工商登记信息;5、“博德宝”品牌的销售及宣传推广材料;6、被申请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全由被申请人所独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具有任何的恶意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4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

  2、申请人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48177454号“博德宝poggenpo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水晶(玻璃制品);水缸(室内水族池)”商品上。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其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6类、第19类、第35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博德宝”、“七牧狼”、“凉老吉”、“悍高”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及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博德宝”、“七牧狼”、“凉老吉”、“悍高”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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