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桃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小荣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5日对第75853099号“香旮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香旮旯”一词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二、经搜索,被申请人名下的争议商标均未查询到任何对应使用信息,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意图明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之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牛奶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8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香旮旯”与其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并无特定联系,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与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成分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香旮旯”及菱形外框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肉等核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在本案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作为本案的程序性条款,故对于该部分条款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