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015916号“涂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涂无忧 81015916

阅读:144576 2025-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15916号“涂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6944号“涂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涂无忧”属于臆造词汇,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

  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15916号“涂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6944号“涂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涂无忧”属于臆造词汇,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3、在先多个“涂无忧”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涂无忧”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胶合板、建筑灰浆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多个“涂无忧”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

本文《关于第81015916号“涂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涂无忧 810159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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