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龙川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6911号“多彩贵州城极地海洋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05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特殊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选取的名字,与申请人的行业相对应,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 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室内水族池出租;植物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贵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