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市星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17946号“淘天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淘天然”系申请人独创并首次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新颖性及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7721、14799921、19252904、20140866号“淘天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四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之外的肉、奶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淘天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淘天然”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天然”使用在其指定的食品用果冻(非甜食)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均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