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禄彪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51272号“古今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8190号“今古香”商标、第37675532号“古金香”商标、第18489252号“古今乡”商标、第47632925A号“古陈今香”商标12056493号“古特今香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蛋、加工过的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蛋、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汉字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