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23730号“VICTORIA CA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ICTORIA CAFE 79223730

阅读:128272 2025-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市龙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23730号“VICTORIA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面条;茶;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谷类制品”商…

  申请人:宁波市龙嘉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23730号“VICTORIA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面条;茶;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谷类制品”商品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4359号“VICTO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58279号“VICTORIA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删减后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平台释义截图、度百科截图、国外商标注册证及译文、类似商标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面条;茶;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谷类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复审商品上,尚无证据表明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VICTORIA”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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