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589889号“J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TS及图 81589889

阅读:35534 2025-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嘉泰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9889号“J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1701号“J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大连嘉泰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9889号“J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1701号“J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性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四、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7类注册,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五、申请商标已经具有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碾胶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加工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JTS”,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

本文《关于第81589889号“J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TS及图 815898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4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