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兰马意大利国际厨艺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83819号“ALMA 爱兰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0768439号“ALMAS阿力马斯及图”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55663145号“埃玛舞蹈AIMA”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