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三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8521号“MOIST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1261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MOISTEN”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眼药水”及眼部用药品牌,对应中文商标“润舒”。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原件):1、三联生活周刊媒体报道文章;2、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上关于“润舒”/“MOISTEN”品牌滴眼液相关商品信息;3、申请人“润舒”/“MOISTEN”系列品牌滴眼液药品注册批件;4、申请人“润舒”/“MOISTEN”系列品牌包装备案;5、申请人“润舒”/“MOISTEN”产品照片;6、申请人“润舒”/“MOISTEN”产品在药店成列架照片;7、申请人“润舒”/“MOISTEN”产品在京东健康京大药房的销售页面及消费者评价;8、申请人“润舒”/“MOISTEN”产品部分宣传文章和消费者讨论页面;9、各大药店“MOISTEN”(“润舒”产品)的销售记录;10、艾昆纬出具的中国零售药房眼药水销售额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9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2006年7月31日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称由山东正大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经续展现为核定使用在第5类眼药水等商品上的有效商标。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9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京东平台销售“润舒 MOISTEN”滴眼液商品,商品详情页面显示了复审商标,且部分评论页面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亦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也进一步佐证了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图样和真实使用意图。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眼药水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人用药复审商品与眼药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也可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的眼药水、人用药商品与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商品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医用营养品等其余核定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眼药水、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出牙剂”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