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真馨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锴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26239号“Student Vo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tudent Voices项目及《虎妈牛娃》刊物介绍、合作协议、微信宣传、杂志宣传、网站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标识“Student Voices”可译为“学生嗓音”,使用在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