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老卢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443716号“老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79658号、第41666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珠宝首饰、手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