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竹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62560号“心享租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94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主体在地域范围及主营项目存在差异。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心享”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芯享”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