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一正有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6日对第27095287号“金色拱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关于第76600286号“金猪拱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认定,其与争议商标近似予以驳回,依照审查一致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32091号“金猪拱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猪拱门”商标驳回通知书;
2、“金猪拱门”商标荣誉证书、宣传照片公证书、广告画面截图等宣传材料;
3、“金猪拱门”商标产品团购销售合同、确认单、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委托加工合同及检验报告等使用证据;
4、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麦当劳金色拱门标志的高声誉及其与争议商标的对应关系应在本案中得到充分考虑。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表明其引证商标小规模、短期内在有限的商品上使用过,并不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3、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鱼罐头;腌制水果;冷冻水果;水果干;果酱;水果蜜饯;炖熟的水果;加工过的槟榔;果冻;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新闻报道材料、产品宣传材料、百度百科打印页、国图检索报告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猎物(非活);浓肉汁;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鱼罐头;腌制水果;冷冻水果;水果干;果酱;水果蜜饯;炖熟的水果;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干蔬菜;速冻蔬菜;熟蔬菜;蛋;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在“食用海藻提取物;鱼罐头;腌制水果;冷冻水果;水果干;果酱;水果蜜饯;炖熟的水果;加工过的槟榔;果冻;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海藻提取物;鱼罐头;腌制水果;冷冻水果;水果干;果酱;水果蜜饯;炖熟的水果;加工过的槟榔;果冻;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