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96786号“TPG HYBRID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PG HYBRID SOLUTIONS G1796786

阅读:140820 2025-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ARRANT CAPITAL IP, LLC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6786号“TPG HYBRID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积极、正面,不具有任何消极、不良意义,其作为商…

  申请人:TARRANT CAPITAL IP, LLC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6786号“TPG HYBRID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积极、正面,不具有任何消极、不良意义,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母公司TPG公司的介绍;年报节选;“TPG”的含义介绍;“HYBRID SOLUTIONS”在官方词典中的含义;相关文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96786号“TPG HYBRID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PG HYBRID SOLUTIONS G17967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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