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小震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3日对第68548041号“SHLNAM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的注销申请经我局审理已核准,注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已无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