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78221号“VisionSn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蚂蚁集团自己研发推出的AI智能视觉项目,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而独创设计的标识,与申请人具有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极强显著识别性,且经实际使用宣传显著识别特征极大增强。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业务产品介绍、公益证明及荣誉证明、举证商标及案件信息、VISIONSNAP的百度搜索和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Vision”(可译为“视力”)和“Snap”(可译为“拍照”),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