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NI CARLO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1698号“SA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家族姓氏、商号、酒庄名称。权威已出版的辞典未对该外文词汇进行收录,且在现有的通用电子词典中“SANI”均指向的是意大利或丹麦人的名字,常音译为“萨尼”。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第33类酒类商品面向的是母语为汉语的中国普通消费者,相关公众更会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申请人的商号,而非其它生僻含义。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已经在第33类获得注册。即便退一万步讲,将申请商标中的“SANI”理解为“HEALTHY(健康)”之意,符合酒业经营领域的商业惯例,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简介及摘译、网络报道、法院判决书、《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相关页面复印件、欧盟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书显示,该标识含义为“HEALTHY”。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书中所示翻译,该标识含义为“HEALTHY(健康的)”,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