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思达能 75759176

阅读:136171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牧天华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59176号“思达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牧天华章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思达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59176号“思达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达能”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040446号“达能”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市场营销;成本价格分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达能”,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9176号“思达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思达能 757591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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