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妃娟
委托代理人:广州高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蓝凤凰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陆葵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73234467号“MAGIC CAPTA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以及具有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方较为分散之情形。被申请人明下大多数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挂售。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被申请人一贯有恶意模仿他人在先商标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理应予以宣告无效。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理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注册明细表;2、被申请人多次转让多个受让人的商标流程公告页;3、“普济”网络搜索情况;4、“普济世”网络搜索情况;5、第71892235号“稻禾润”商标挂售情况;6、第69188660号“皇威盾”商标挂售情况;7、“秀媛堂”的百度百科及品牌官网;8、“家鼎福”多个商标挂售情况;9、“舒百芬”多个商标挂售情况;10、“MAGICSISTER”多个商标挂售情况;11、“舒星人”多个商标挂售情况;12、“MAGICCAPTAIN”多个商标挂售情况;13、“乖乖婴”多个商标挂售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58件商标,其中包括“稻禾润”、“皇威盾”、“家鼎福”、“舒百芬”、“MAGICSISTER”、“MAGICCAPTAIN”等多件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挂售。此外,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主体,包括第63864123号“喜多丽CHEEDOLL”商标、第67097097号“及元堂”商标、第67097241号“颜元堂”商标、第67105094号“季元堂”商标、第65247638号“魅也”商标、第65267291号“九星狐”商标、第67112226号“翠仁堂”商标、第67113870号“傲仁堂”商标、第67113849号“亿寿堂”商标、第63862196号“酷伦”商标、第65265974号“贝米熊”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58件商标,其众多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售卖,且已有大量商标已分别转让至不同主体。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上述注册申请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种行为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