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钟吉耕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7日对第54268848号“查思凯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HARLES & 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是申请人的商标兼企业字号,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查思凯思”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16114号、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第18842791号“CHARLES & KE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对应的中译文,其核准商品“仿皮革;钱包(钱夹);背包;旅行包;旅行箱;包;伞;手提包”构成与引证商标所核准商品相同的商品,其核准商品“宠物服装;手杖”与引证商标所核准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鉴于“CHARLES & KEITH”商标已经驰名,故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公司主体资料;2、申请人品牌相关媒体报道;3、业绩汇报邮件;4、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审计报告、荣誉证据;5、“CHARLES & KEITH”百度百科;6、房屋租赁合同;7、2017-2020年快时尚排行资料;8、“CHARLES & KEITH”女包品牌中国市场知名度调研资料;9、(2024)沪静证经字第622号公证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9864号公证书;10、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11、演艺明星介绍及宣传资料;12、(2019)沪静证经字第2387号公证书;13、在先案件判决、裁定;14、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钱包(钱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对其引证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部分证据非申请人引证商标使用证据,从广告宣传力度、相关公众认知程度、产品销售规模、受众地域范围、使用持续时间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达到被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程度。故本案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并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提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